莫斯科大面积航班延误的旅游法定性及处理

更新日期:2017-09-27 浏览次数:

一、基本事实

据悉,2017年9月23日、24日,因俄罗斯维姆航空公司(VIM-Avia)与机场发生债务纠纷,导致莫斯科多莫杰多沃机场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造成数千名旅客滞留,其中涉及中国公民五百余名。

 

二、法律定性

从旅游法角度,本次延误应当认定为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对于旅游经营者,旅游法上有一个特别的免责事由,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该事由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和海啸等。而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则是指虽然事件有预测、避免或者克服的可能,但是已经尽了合理义务不利结果仍然发生的情形。如异常堵车、航班延误和临时管制等。

旅游法在不可抗力之外又设置了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免责事由,理由在于旅游合同本质属于委托合同,旅游活动本身内同繁杂,风险高发,如果通过委托关系旅游者即将旅游活动中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旅游经营者,有失公平。

本次延误事件由航空公司与机场的债务纠纷引起,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有关旅游经营者,即使尽了合理义务,也无法避免。在此,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公共交通经营者与一般运输经营主体的区别。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输活动面向不特定对象,一般是按照公共需求设计线路和班次,不受个体的支配和影响。因公共交通经营者引发的旅游交通阻却,对于有关旅游经营者应当认定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若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客运主体的原因引发的交通问题,则应当认定旅行社构成旅游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客运主体属于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应当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对旅游者负责。本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显然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

 

三、法律处理

由于航班延误导致包含500多名中国公民在内的旅客滞留,其中不乏旅游团队,我们了解我国旅游法的处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虽然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不可抗力定性不同,但是两者的处理规则一致。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该条文是我国旅游团队和旅行社因本延误事件引发的纠纷的处理依据。

详解如下:

1.合同解除与变更。

1)变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旅行社说明情况,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可以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

2)解除。当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或者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但是旅游者不同意做合理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2.旅行社安保义务

1)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3.风险与费用承担

1)合同解除的,组团社扣除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费用的支付与不可退还组团社负有举证义务。

(2)合同变更的,增加的费用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退还,多退少补。

3)旅行社为旅游者依法采取的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双方分担,具体分担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公平原则分摊,依实际情况处理,非绝对平摊。

4)旅行社对旅游者滞留的安置,其中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分担原则同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分担则。

本次延误事件,重点应该是合同解除与变更,以及滞留安置的费用承担问题。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处理,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合理引导纠纷处理,以有效控制各方损失,最大程度减小延误事件引发的社会影响。

 

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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